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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注册公司登记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法律风险提示

产品时间:2024-04-07 09:45:02

简要描述:

实践中,公司可能由于合租的租赁场地无法再另外申领营业执照或实际开展业务需要等各种原因导致登记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

详细介绍

实践中,公司可能由于合租的租赁场地无法再另外申领营业执照或实际开展业务需要等各种原因导致登记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

《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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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营业执照的住所和其他经营地可以不同,这种情况下,可以分公司的形式体现住所地以外的其他经营地,但是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只能有一个,必须在营业执照载明,如果发生变更,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

结合上述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查询相关案例情况,笔者认为公司与他人共同租赁场地并使用同一个营业执照,而在其他地方登记设立公司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借用他人营业执照存在的法律风险:

(1)公司实际经营地未申请营业执照,与共租人共用其已申请的营业执照,实际上是借用共租人的营业执照,可能产生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出借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共租人可能面临处罚,可能因此引发与共租人、房东的更多纠纷。

(2)影响企业公示义务的履行,可能产生法律风险:共租人是否按照公示条例公示信息、履行公示义务将影响营业执照主体的运行,而公示的信息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可能因公示虚假信息导致执法部门的查处。

(3)根据现行制度,采取社保、税务和工商执照三证合一,如果营业执照仅显示共租人的信息,上面登记的税务、社保信息也会存在和工商信息一样的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情况,可能出现税务问题和社保违法问题,从而引起社保和税务部门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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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租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涵盖公司实际经营事项或实际经营地无营业执照,存在的法律风险:这种情况实践中执法部门可能依据以下条文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另行在其他注册地设立并申请营业证照存在的法律风险:

(1)公司设立后,其住所与实际经营地并不一致,实践案例中,执法部门多以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实际上,实际经营地无法再登记,届时可能遭受罚款处罚。

(2)公司须依法承担如实公示公司情况、申报税务和社保登记等义务,如实公示则可能出现上述情况的风险,而如果进行隐瞒的情况下,可能出现长期没有依法开业的情况,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就此,笔者对租用场地进行营业的公司提出建议如下:

1、在租用场地时,明确是否能单独就租赁的物业设立公司进行工商注册,建议尽量避免使用不能单独进行工商注册或需要合用营业执照的情况;

2、签署租赁合同时,与所有权人/有权出租人明确约定由其保证能办理工商注册并予以协助配合,如果因为租赁物本身的原因不能办理工商注册或者对方不予配合,则视为根本性违约、租赁物无法使用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租赁方有权单方书面解除合同、要求退还保证金、预付款并要求对方承担损失(比如已经进场装修费用或预购装修材料、施工、经营材料等遭受的损失)。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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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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